1、勞資會議成立時間(應填第1屆成立日期)。
2、屆期一屆為4年(例:105/02/01~109/01/31)。
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,自上屆代表任期屆滿之翌日起算(次屆代表請於本屆代表任期屆滿前選出),但首屆代表或未於上屆代表任期屆滿前選出之次屆代表,自選出之翌日起算。
3、員工人數(應分男女)。
4、資方/勞方代表人數應同數
( a.)但事業單位人數3人以下者,3人皆為當然代表。
(b.)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2~15人。
(c.)事業單位人數在100人以上者,各不得少於5人。
(d.)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占勞工人數1/2以上者,此性別勞方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勞方代表總額1/3。
(e.)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,不得為勞方代表。
5、請自行下載附加檔案之「勞資會議說明手冊」參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