母稱借600萬給女兒買屋 留意「視為贈與」條款找上門

圖/取自pixabay

黃媽媽(化名)105年簽約買了台北市區一間預售屋和兩個停車位,隔年轉給了女兒,期間黃媽媽繳了近600萬元工程款。屬二親等間的財產移轉,台北國稅局核定「視為贈與」,以讓渡給女兒的106年為贈與時點,近600萬工程款為贈與額度,核課黃媽媽約38萬贈與稅。

黃媽媽不服,向財政部提起訴願。女兒提出借據,說那近600萬工程款是向爸、媽借的,會分30年攤還。台北國稅局調出女兒的所得資料,舉證女兒連房貸都付不起,應該沒辦法還爸媽錢。財政部日前決定以贈與論,駁回黃媽媽的訴願。

黃媽媽覺得這贈與稅繳得冤枉,她相信女兒以後會還給她的。稅務人員也同情黃媽媽,每人一年有220萬贈與免稅額,夫妻二人合計有440萬,單是運用贈與免稅額,黃媽媽足以合法規避贈與稅。

黃媽媽看上精華區一棟預售住宅大樓,在105年4月和建設公司簽約,買下位於11樓的住宅和兩個停車位,也依約按期繳交工程款。在106年5月,大樓還在興建中,黃媽媽再找建設公司簽訂土地、房屋權利轉讓協議書,將對11樓住戶和兩個停車位的權利轉給女兒。

台北國稅局在107年8月找上黃媽媽,通知黃媽媽在收到通知後十日內申報贈與稅;同一天,發出另一件通知給女兒,請女兒提供購買媽媽持有預售屋等的資金來源,以證明這不是贈與。

黃媽媽和女兒一同到國稅局說明。近600萬工程款主要由黃媽媽的帳戶匯款轉出支付,黃媽媽無法否認錢是自己付的。女兒提不出支付給黃媽媽的價款證明,提出的是借據,借據分兩張,並分別開出兩張本票擔保,兩張借據都承諾30年內分期償還,年息計1%。

但台北國稅局質疑這位女兒的還款能力。這女兒20幾歲,才出社會不久,國稅局調出她的薪資所得,105年是21萬多,106年40萬多,107年是34萬多,薪資之外,沒什麼其他的所得。國稅局還查到,大樓蓋好後,女兒取得產權,向銀行貸款2,000多萬,一個月本息攤還8萬多,一年攤還100萬多元。

國稅局下了個結論:「年紀輕、無資力還款,向爸媽借頭期款的說法不足採信。」

於是台北國稅局以近600萬元贈與總額,扣除一年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,再乘以10%的稅率,核課黃媽媽約38萬元贈與稅。視為贈與案件不算漏報,不罰。

什麼叫「視為贈與」?國稅局認定是贈與,納稅人說不是,兩造間認定不同。「視為贈與」也不是國稅局說了算,它明定於法條中,有較客觀的認定標準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有個「以贈與論」的規定,也就是俗稱的視為贈與條款。

黃媽媽的案件被引用的條文是「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。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,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,不在此限。」親子在二親等以內,女兒提出的資金來源又是向媽媽借的,都落在這個法條內。

視為贈與案件不罰,倒不用考慮要不要自動補報。

資料來源:經濟日報/記者徐碧華/台北報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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