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輔法三讀 特定工廠廠登10年輔導改善 20年落日

(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7日電)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工輔法部分條文,針對農地既存的低污染未登記工廠,須在2年內申請納管、3年內提工廠改善計畫,10年內取得「特定工廠登記」,落日期限則為20年。

為納管設立於農地上的未登記工廠,工廠管理輔導法(工輔法)在民國99年修正後,開放補辦臨時工廠登記、劃設公告特定地區,至今核准臨時工廠登記7400多家,但成效有限,臨時工廠登記有效期限將在109年6月到期,因此行政院提出工輔法修正草案。

行政院指出,農地上的既存工廠估計有1.4萬公頃,但農地開闢為工廠後,難以恢復供農業使用,若不納管將對環境造成危害。為全盤管理未登記工廠,將採「全面納管、就地輔導」方式,以達到環境保護、經濟發展、勞工就業三贏局面。

三讀通過條文明定,105年5月20日後不容許新增未登記工廠,否則地方政府將可停水、停電並拆除;若地方政府不作為,中央機關得逕予依法停水、停電。至於105月5月19日前的既有未登記工廠,屬中高污染的工廠,將輔導遷廠、關廠或轉型。

農地上的低污染零星工廠,則要在修法後2年內向地方政府申請納管、繳交「納管輔導金」,3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,經核定後須在2年內改善完成,若有正當理由未能改善者,得申請展延;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要在修法後10年內完成改善,並取得「特定工廠登記」,否則其工廠改善計畫將失效。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,只能依現況使用,不得變更事業主體,也不得變更負責人、不得轉供他人,不得擴充廠房、增加產業類別等。違者經濟部應令其限期改善,並處工廠負責人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,屆期未改善者,應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。

條文明定,已取得「特定工廠登記」者,要每年繳交「營運管理金」,直到取得土地、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為止,完成使用地變更後,才能申請工廠登記。為督促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,能盡早完成土地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,因此明定「特定工廠登記」有效期限,到這次修法施行日起的20年止。

另外,三讀條文中也訂有「吹哨者條款」,若民眾能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,就能向縣市主管機關檢舉105年5月20日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,或是105年5月19日前既有的中高污染未登記工廠,以及未依法申請納管的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,獎勵方法由經濟部定之。為達成未登記工廠全面納管、就地輔導的政策目標,經濟部應設「工廠管理輔導會報」由相關部會、地方政府組成,開會時得邀專家學者、民間團體代表參與,負責推動各項工廠管理輔導工作檢討及改進措施;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協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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